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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订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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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新标准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有: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3种观点: (一)完善赔偿程序1、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2、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二)明确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三)修改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保障国家赔偿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任何申请获得刑事赔偿的民事主体,都必须举证司法机关存在错误,诸如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不合法,或者是证据不足就已经进行宣判等。若是不能承担此举证责任的,那么要求获得刑事赔偿的请求一般会被驳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是: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时间要求不同;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1、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2)涉及责任不同,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3)引起的行为不同,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4)赔偿方式不同,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二、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赔偿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标准按照每日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生活费等;3、造成公民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度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4、导致公民精神损害的,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重的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返还财产并给付相应的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是: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时间要求不同;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家赔偿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按申请赔偿的上一年标准来计算赔偿金。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要求,各级人民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新标准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3种观点: 新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是最高人民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另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一、其他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要求,各级人民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无法完全避免。那么,在案件得到澄清,被告得到无罪释放时,国家对此是有一定赔偿标准的。关于赔偿标准,在必要时会进行修订。2018年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之赔偿标准,赔偿金是按照被侵犯人身自由日的天数进行计算的,每日为284.4元。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第1种观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亮点 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 原国家赔偿法强调了“违法”,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于严格地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次修改,取消了“违法”的。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 降低“门槛”畅通赔偿渠道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进行程序上的确认。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一个很高的“门槛”,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这样从程序上简化了环节。 为了解决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去年12月1日施行后,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公布,有望更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维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更好地体现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目的和宗旨。 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 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赔偿办负责人介绍,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统一的原则。 据介绍,为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在秉承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本解释始终把握国家赔偿法修改所体现的加大保障力度这一精神,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有关例外规定,使本解释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具体表现为:对侵权行为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根据时效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以及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对以往“确赔分离”程序作出调整和修改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实际上就是要实行“确赔合一”的案件处理程序,因此,本解释也对以往“确赔分离”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按照解释规定,人民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对生效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有错必纠和维护既判力原则相结合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本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发现2010年12月1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处理。据介绍,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法律文书系依照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作出并已生效,与其他依照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有同样的适用标准。且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无错误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其既判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2010年12月1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便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审理时,也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而不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否则对于那些既判力受到保护的案件及其赔偿请求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完善刑事赔偿请求条件的规定 一般来说,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违法行为,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所规定的,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法律行为,直观表现为违法拘留、错误逮捕、违法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错判刑罚等情形。 据此,本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原则上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提起条件。但在有的刑事案件中,被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确有证据证明其与刑事案件无关,还有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则不需以刑事案件终结作为请求赔偿的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金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3种观点: 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开幕,继续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适用国家赔偿的范围。中新网报道,今天下午再次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违法”二字,扩大了赔偿范围。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起诉机关要对自己不存在损害行为提供证据。今日提请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义务赔偿机关也要提供证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决定违法,经本院长决定或上级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上级对下级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据悉,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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