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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可以拒绝交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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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应当支持。但是,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应当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相当,拒绝交付的工程明显超过欠付工程款数额,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不能支持。此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或者违约金;同时,判令承包人承担因拒绝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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