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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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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管辖。所以,起诉离婚并不是向登记地的提起诉讼。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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