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二、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禁止探视权并非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独断专横,而是考虑到一方在探望时对子女的身心都做出了不良的影响,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都是会向提出中止一方的探望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当然如果在向申诉的期间中,探视还是可以继续的,是不能中止的。探望的前提是希望子女身心都健康,但是如果无法使子女各方面健康的发展,那么探视也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