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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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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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